评分办法通常有哪几类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公开文章常把综合评分再分成报价、技术、商务、政策等分部,那是归纳,不是第三种法定方法。
- 法定评标方法只有两类,不要把「技术分」说成第三种评标方法。
- 标准统一应当走最低评标价法。
-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 名称 | 类型 | 分部 | 说明 | 摘录 | 出处 |
|---|---|---|---|---|---|
|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 法规通则 | 其他 | 资格审查通过后,不得再把资格条件拿来打分。资格审查与评分分行,不把资质证书写成加分项。 |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出处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报价分 / 技术分 / 商务分 / 政策分 | 法规通则 | 其他 | 政采网公开文章对综合评分常见分部的归纳,不是法定四部曲,也不是出现率统计。这是常见分部归纳,不是每份招标都必须这四块。 | 综合评分通常包含报价分、技术分、商务分、政策分等。其中,技术分的设定常引发争议,也容易产生质疑与投诉。 | 出处中国政府采购网理论实务,2026-03-24 |
|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 法规通则 | 其他 | 政府采购招标只有这两类评标方法。 |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 出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最低评标价法 | 法规通则 | 价格 | 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候选人。 |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 出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综合评分法 | 法规通则 | 其他 | 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量化指标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 出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货物 | 价格 | 标准统一时不应再堆主观技术分。标准不统一的项目才常用综合评分,不能据此推出全国比例。 |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出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分值设置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法规通则 | 其他 | 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出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评审因素应细化量化并对应商务条件与采购需求 | 法规通则 | 其他 | 有区间的指标要量化到区间并设对应分值。 |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出处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可用价格优先法 | 法规通则 | 价格 |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评审方法之一: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从低到高排序入围。框架协议入围方法,不是公开招标的最低评标价法。 |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 出处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 |
| 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可用质量优先法 | 法规通则 | 技术 | 对满足需求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做质量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入围。有政府定价或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仪器设备才更常走质量优先,其他应走价格优先。 |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 | 出处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 |
|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 法规通则 | 其他 | 磋商成交看量化指标得分最高,不是最低价成交。磋商必须综合评分;公开招标还可以走最低评标价法。 |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 出处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前 |
| 竞争性磋商货物价格分权值 30%—60% | 货物 | 价格 | 磋商货物价格分是区间,不是招标货物“不低于30%”一条下限。政务信息系统磋商货物价格分是固定30%,见财库〔2017〕210号。 |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 | 出处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 竞争性磋商服务价格分权值 10%—30% | 服务 | 价格 | 磋商服务价格分是区间。政务信息系统磋商服务价格分是固定10%。 |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 出处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 政务信息系统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 | 信息化 | 其他 | 非招标则应走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只约束政务信息系统,不是全部信息化项目。 | 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 出处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
| 综合评分法也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和合作创新采购 | 法规通则 | 其他 | 2025年11月文对适用范围的归纳,不是把综合评分法等同于公开招标。磋商必须综合评分;框架协议还可以价格优先;招标还可以最低评标价。 | 综合评分法不仅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而且也适用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和合作创新采购。 | 出处中国政府采购网理论实务,2025-11-12 |
| 优于量化指标按对应分计分,达不到不计分而不是扣分 | 法规通则 | 技术 | 2025年11月文对计分方式的归纳。未达实质性量化指标应在符合性审查否决,不要放进评分再扣。 | 优于需求量化指标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量化指标对应计分,而不是由专家决定分数;达不到需求量化指标的,不予计分,而不是扣分。 | 出处中国政府采购网理论实务,2025-11-12 |
| “每负偏离一项扣分,扣完为止”不符合分值与量化指标一一对应 | 法规通则 | 技术 | 2026年3月文认为量化分值数量少于指标数量时,超过扣分上限后无法区分质量差异。这是对实施条例释义的解读,不是另立评标办法。 | 做法二虽然设定了“扣完为止”以防止负分出现,但未能实现一一对应。 | 出处中国政府采购网理论实务,2026-03-24 |
不可比说明
货物/服务/工程/信息化、资格与评审因素、废标与投标无效分行,不合成全国最常见或出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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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综合评分是不是一定有技术分?
评审因素须与质量相关,常见会有技术或服务水平,但分部名称以当次招标文件为准。
须核对原文。须人工审核,不保证中标。